1、門診待遇: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 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450 元。每年12月份持本人身份 證到定點醫療機構簽約或改簽。
2、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參保人員患規定范圍內的特殊慢性 病,按規定查體審核確認后,在自己選擇的門診特殊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醫 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起付標準按照病人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 起付標準執行,患多種疾病的,合并執行一個最高起付標準。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起 付標準為200元、600元、9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按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的60%; 按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的70%。
3、住院待遇:參保人員在濰坊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 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和繳費檔次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參保人 員在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下同)、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 付標準分別為200元、600元、900元。
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在濰坊市內可任意選擇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二 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為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的85%、70%;經二級醫療機構轉診到 濰坊市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先自付10%,剩余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報 銷55% ;參保人員經轉診到濰坊市內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為55%,參保人員未 經轉診直接到濰坊市內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38.5%的比例報銷。
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在濰坊市內可任意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二、三級醫 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為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的90%、80%、65%;經二級醫療機構轉診到 濰坊市以外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個人先自付10%,剩余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報銷65% 。
未辦理轉診到濰坊市以 外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40%,剩余再按三級醫院待遇標準執行,出院 后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
4、生育待遇: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分娩住院醫療費用 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實行定額結算,定額標準為800元。在非定點醫療機 構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按定額標準的70%(560元)予以結算,低于定額的按實際 發生額結算。參保人員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范圍,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5、長期居住外地參保人員待遇: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參保人 員,憑臨時居住證等有效證明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安置備案,異地備案人 員就醫選擇已實現異地住院聯網結算入院的出院時即時聯網結算,未實現異地聯網結 算的,出院后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
6、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為15萬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 的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進入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范圍 ,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40萬元,年度最高支付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