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關于注銷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劑藥品注冊證書的公告(2020年 第30號)
2020年03月17日 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劑進行了上市后評價,評價認為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劑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獲益,決定自即日起停止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注銷藥品注冊證書(藥品批準文號)。已上市銷售的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劑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召回產品由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0年3月10日